江苏师范大学考试工作管理规定
徐州师范大学考试工作管理规定徐师大教〔2004〕19号 考风是校风的重要方面,是评估学生素质和学校办学水平的重要依据。为进一步规范我校考试管理工作,从严要求,树立良好考风,在《关于加强考试管理,杜绝作弊现象的规定》(徐师院教[1994]15号)和《徐州师范大学考试工作管理规定》(试行)的基础上,现对试卷命题、考试组织、考试纪律、监考纪律及阅卷、评分等方面作如下规定。 一、试卷命题与保密 1.考试命题必须以教学大纲为依据,兼顾概念、理解、应用、分析等各类学习内容。试题既要能考察学生对知识的掌握情况,又要能考察学生能力,特别是学科渗透能力和创造性能力的培养和提高情况。 2.具体课程考试命题一般由教研室组织,尽可能实行教考分离。已建成试卷库的课程,应从中抽取试卷。已建成试题库的课程,从试题库中调用的试题应占60%—80%。其他尚未建成试卷库或试题库的课程可由任课教师命题,也可由教研室主任指定他人命题。试卷设A、B两套试卷,其题量和难度应大致相同,但重复率不应超过15%。试卷经教研室主任审定后,一份用于考试,另一份用于缓考备用。 3.试题的覆盖面应尽可能大,题量应与限定时间相匹配,试题表述要简练、明了、准确。必修课程考试试卷的题型应在4—7种之间,不得少于4种。 4.课程主讲教师应同时提交考试试卷的评分标准和参考答案。 5.复习答疑期间,教师不应为学生划范围、圈重点,对于学生提出的带有揣摩试题内容性质的提问应拒绝回答,尤其不得泄露考题,违者按教学事故查究处理。 二、试卷印制 1. 各院系教务人员抽取和印制考卷时,必须严格保密。一旦失密,将严格追查,并以教学事故相应条款论处。 2. 各院系对试卷校对均需指定专人负责,其他人员不得接触试卷。校对要认真仔细,确保准确无误。 3.印刷部门应严格保密措施,安排专人接印试卷,严禁学生及其他闲杂人员进入试卷印制场所;确保试卷印刷质量,做到卷面清晰整洁。 三、考试管理 1.学校与院系两级应建立健全科学的考试工作程序和制度,加大对考试工作的管理力度,将考试管理工作纳入教学质量监控系统。 2.教务处的职责是:安排学校的考试日程;统一组织协调公共课考试的命题、考试及监考工作;全校考试工作的巡查、监督,及时处理考试中出现的各种问题。 3.院系及直属教学单位均应成立考试工作领导小组。其考务工作,由主管教学的院长(主任)担任主考并全权负责,教务秘书和教务员在主考领导下,负责具体考务工作。有关考试工作的具体环节,各院系应明确分工,明确责任,防止出现教学事故后互相推诿。 4.主考职责:主持并全面负责本院系的考试工作,组织命题,培训监考,使各类考务人员明确职责,熟悉关于考试方面的规章制度,掌握考试纪律;处理考试间发生的一切重要问题,并及时报告教务处。 5.具体课程考试的试题命题、阅卷及成绩登录工作由教研室组织进行。教研室主任负责审核试卷,并对试卷命题质量、阅卷及成绩登录中的相关问题负责。负责命题与成绩登录、试卷分析的教师对试卷及课程成绩登记表所出现的问题负直接责任。 6. 对试卷中出现的问题,院系应建立快速反映机制,发现问题,及时解决或上报。 7.试卷从命题到开考的全过程中,所有环节均须严格保密措施,严防发生泄题、遗失等事故。 8.考场实行随机贴号,隔位就考。 9.应按下列比例组织监考人员:一般标准教室应委派两人监考,大教室应酌情增加监考人数。 10.各院系应按学校的统一要求,及时指派监考人员参加全校统考课程和公共必修课的监考工作。 11.后勤部门在考试期间,要做好各项后勤保障工作,准时打开考场教室,保证电源畅通、环境卫生,以便考试顺利进行。 四、考试纪律 1.考生必须持考试证进入考场。必须按指定座位入座。入座后将考试证放在桌子的左上角以备监考人员核实检查。对不服从监考人员合理调度的学生,可进行批评教育直至取消考试资格。 2.考生除必要的文具外,不得将书籍、工具书及其他物品携入考场(开卷考试课程不受此限)。一旦携入考场,也必须集中放置在监考人员指定的位置上。否则涉嫌作弊时一律以作弊论处。如该考场有三分之二的学生违反此项规定,该考场的考试无效。 3.学生必须按时参加考试。考试开始15分钟后仍未进入考场或考试进行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者,作自动放弃考试论处。 4.考试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不得拖延答卷时间,否则本次考试以零分计。 5.考生考试时除试题表述不清或字迹不清可举手询问外,其余一律不得提问。 6.不参加考试者,必须在考试前一周提出申请。凡是参加考试不交卷,以旷考论处,课程成绩以零分记录,并注明“旷考”字样。必须重修这门课后,方能再次参加考试。 7.参加考试的学生在考试期间,不得使用任何通讯工具。一经发现,按违反考试纪律处理。 8.开考后必须保持安静,不得喧哗或随意走动。答卷必须独立完成,严禁偷看、互相讨论、抄袭、夹带、交换纸条、使用暗号或使用计算器存贮数据、微型电子信息器材,接受与试卷有关的手机短信息等各种作弊行为。一经发现,立即取消考试资格,以作弊论处。开卷考试经教师同意可以查阅参考书,但不得抄袭或请他人代答试卷,不得交换教材或参考书,否则以作弊论处。 9.提前交卷的学生,交卷后必须立即离开考场,不得在考场内外逗留、喧哗,影响他人考试。未交卷的学生,当监考人员宣布考试结束时,必须立即停止答卷,将试卷反扣在桌面上,由监考人员收完试卷并清点无误后,才能离开座位。 10.监考人员有权根据考场情况提出组织好考试的其他要求,学生应予以服从。 11.考试作弊的学生按《徐州师范大学学生违纪处罚细则》予以处理。 12.考试后学生不得向教师无理纠缠分数,更不得进行威胁。如有类似行为,将按校纪处理;情节严重触犯法律者,将开除学籍,并追究法律责任。 五、监考纪律 1.监考人员应以高度的责任感,一丝不苟地执行考场的监考纪律。 2.监考人员监考时应佩戴带有“监考”字样的胸卡。 3.监考人员应提前布置考场。随机张贴考号,做好考试的准备工作。 4.彻底清场,要求学生把书包、工具书及复习资料集中存放。清点人数,核对证件,检查学生是否对号、隔位就坐。 5.监考人员在考试之前,必须向学生宣读考试纪律及考试注意事项。 6.监考人员应按时发放考卷。 7. 监考人员在监考时应自觉维护考场秩序,除主考、巡视员之外,其他人员不得进入考场。监考人员必须关闭手机,不聊天,不串岗,不看书报,不吸烟与不吃东西,不得长时间坐在座位上监考,应不时在考场内走动巡视。 8. 不得回答学生除试卷印刷质量之外的其他问题,不授意或指点答题。 9. 监考人员有权制止考生的一切违纪现象。对发现有作弊行为的考生,应立即取消其考试资格,当场取证,并认真填写“学生考试违纪情况记录”。 10. 校考试巡视组将对全校的考试纪律及监考纪律进行检查。对迟到、无故缺考的学生或对学生作弊现象漠然置之、未按规定履行监考职责的监考人员,将视情节轻重,按教学事故相应条款进行处理。 11. 监考人员不得擅自提前或延长考试时间。若考试时间确需变动,应请示主考,获准后方可更改。 12. 监考人员应在考试结束后填写考场记录,清点试卷并按密封线进行装订。在规定时间内将试卷交到本院系教务秘书处。 六、阅卷与评分 1. 所有考试课程必须由教研室组织统一阅卷。阅卷点由各院系、各直属教研室自行安排。 2. 阅卷时,阅卷教师应从教务秘书处领取试卷批阅。如当天未批阅完试卷,所有阅卷教师应在密封处签名并将试卷妥善保管,阅完后交回教务秘书处。 3. 阅卷尽可能三人以上流水作业。阅卷完毕要进行复查,立即登记卷面成绩,并及时做试卷分析,教务处将组织力量对阅卷质量进行抽查。 4. 对只有一位任课教师的课程由教研室主任委派相近专业的教师按照评分标准,协助批阅,共同签字。 5. 阅卷教师一般应具有主讲教师资格。尚未具有主讲教师资格的教师经院系教学主任批准后,可以从事阅卷工作。严禁使用学生(包括研究生)进行阅卷或登分。 6. 教师阅卷时应用红色圆珠笔或红色钢笔进行批阅。严禁使用铅笔及其它颜色的钢笔、圆珠笔进行批阅。 7. 批阅时,一题的扣分应在题尾处表示为减分,如“-5”、“-2”等。题型总得分应填在题号前的方框内。 8. 卷面分数须修改时,应在修改处签上阅卷教师的姓名。 9. 卷面总成绩需要改动时,批改试卷的所有阅卷教师都应在修改处签字。 10.阅卷前时阅卷教师应严格执行评分标准,不应受评分者的兴趣、爱好、情绪等因素的影响,确保评分结果有较好的信度。不打人情分,严禁钱分交易。 11.考试试卷评分应实事求是地恰当掌握,主要根据教学大纲的预定要求和答卷情况,衡量学生对于本课程内容理解掌握和综合运用情况。一般地说,学生基本掌握本课内容达到教学大纲的低限要求可给及格成绩;较好地掌握所学内容达到教学大纲规定的一般要求可给中等成绩;熟练地掌握所学内容,圆满地实现教学大纲规定的目的要求可给良好成绩;只有那些在学习中和考试答卷中表现具有开拓引申和创新能力的方可取得优秀成绩。 12.课程成绩登记表一经任课教师签名交到院系教务部门后,任何人无权更改。如有特殊情况确需改动成绩,应提出书面报告,经院系教学院长(主任)审查签名后方可改动,该书面报告附于成绩单后存档备查。 七、本办法颁布之日起实行。《关于加强考试管理,杜绝作弊现象的规定》(徐师院教[1994]15号)和《徐州师范大学考试工作管理规定》(试行)同时停止实行。 八、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二〇〇四年五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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